发文单位:覃塘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14年07月01日 |
标 题:关于印发《贵港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贵民发〔2014〕24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1日 |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贵政办[2014]10号)精神,规范高龄津贴审核审批流程,确保制度公开、公平实施,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贵港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委办公室联合制定了《贵港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民政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
贵港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实施办法
为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贵政办〔2014〕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贵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年龄在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90周岁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
(二)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150元。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行高龄津贴制度的县(市、区),要做好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情况排查工作,避免出现重复领取高龄津贴的现象。各地参照本办法发放标准采取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高龄津贴政策。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发放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发放要求
高龄津贴的发放,以年龄、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在每月30日前将上月高龄津贴发放到位。条件有限的县(市、区),可采取按月受理审核统计,按季度集中审批发放,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将上一季度高龄津贴发放到位。
高龄津贴自申请人符合年龄、户籍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迁出当月止。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当月起申请高龄津贴。
各地民政、老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其他民政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发放。
已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但在高龄津贴发放前已经亡故或迁出的,可采取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到位。
五、资金筹措及管理
三区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与三区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桂平市和平南县属自治区直管县,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均可自愿申请政府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90周岁、100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贵港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1式3份(见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幅面)各1份,并验原件;提交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受委托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身份证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二)受理
村(社区)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核实、公示工作。
核实工作由村(社区)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
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村(社区)应及时签署调查意见,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
申请人持村(社区)签署过调查意见的申请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如果不是本人办理的,办理人还需提供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老人健在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
(四)批准
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在办结复核程序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复核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高龄津贴申请表》经审定后,应在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时间以老年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当月时间为准。
原享受百岁老人长寿津贴的,由老人户籍所在村(社区)通知老人,协助老人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直接转入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与新申请者一并填入发放明细表、汇总表。
七、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在即将年满100周岁前一个月,需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变更申请,填写《贵港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变更申请书》1式3份(见表2),提交户口簿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受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村(社区)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3天,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二)终止
1.去世终止。享受生活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或所在敬老院、福利院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村(社区)也可自行调查核实。村(社区)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贵港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书》1式3份(见表3),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2.迁出终止。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当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生活补贴。村(社区)应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贵港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书》1式3份(见表3),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户籍再度迁入本村(社区)或与本村(社区)恢复联系的,需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八、统计报表
月报:村(社区)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明细表(见表4)报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5)报至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5)报至所在县(市、区)财政局。
年报: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在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6)送所在县(市、区)财政局会审,并于次年1月25日前以两家联合盖章形式报贵港市民政局(老龄办)(一式两份)。市民政局(老龄办)审核汇总后,在次年1月30日前形成全市年度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并附上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年度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一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以此为依据核算资金,并作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九、监督管理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高龄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应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的人员,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并将津贴对象情况在其居住地公示一次,接受公众的监督;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要每年普查一次。复审、普查情况需存底备查(见表7)。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要每年抽查一次。重点核实申报人是否健在,津贴是否足额发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需保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专款专用,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的社会化个人账户。
(四)在办理、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资料(含公示拍照存档资料)归类,津贴对象一人一档,妥善保存。
为便于档案管理统计、查询,由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负责,为每位津贴对象档案建立编号,按序存档。
(六)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或挪用,不得瞒报或迟报老人去世情况。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从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
十、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高龄津贴政策具体办法、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负责指导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含组织核准发放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核拨。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高龄老人津贴表1
贵港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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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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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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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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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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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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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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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 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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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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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与申请人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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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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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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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代理人意见: 本人于 年 月满 周岁,按规定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元/月,特此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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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村(社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 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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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 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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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意见: 同意申请人申请,自从 年 月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元/月。 补贴对象档案编号: 。 经办人签字: 单 位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时须填写本表1式3份,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乡镇(街道)村(社区)各存底1份。
2.附件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幅面)各1份;受委托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所在单位书面证明。附件统一存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
高龄老人津贴表2
贵港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变更申请书
申请内容 |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老人原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元/月的标准,现申请自 年 月起转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元/月的标准,特此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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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意见 |
经核实,申请人于 年 月满 周岁,按规定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元/月。申请人档案编号: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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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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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民政局(老龄办)意见 |
同意申请人申请,自从 年 月转为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元/月。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时须填写本表1式3份,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乡镇(街道)、村(社区)各存底1份。
2.附件包括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A4幅面)1份;受委托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所在单位书面证明。附件统一存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
高龄老人津贴表3
贵港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书
村(社区)报告意见 |
被终止人身份证号码 被终止人姓名: 终止人档案编号: 。 终止理由: ( )老人于 年 月 日辞世,享年 岁。 ( )老人户籍已迁出本辖区。 ( )老人自 年 月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已满一年。 特此报告。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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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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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 意见 |
同意报告,自从 年 月终止 老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发放。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在相应栏目上( )内打“√”。
2.申请时须填写本表1式3份,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乡镇(街道)、村(社区)各存底1份。
高龄老人津贴表4
年 月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明细表
村(社区)(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档案编号 |
姓名 |
出 生 年 月 |
享受津贴 金 额 (单位:元) |
性质(在相应栏目上打“√”) |
补 发 月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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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继续 享受人员 |
本月新增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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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实发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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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80至89岁 人、90至99岁 人、100岁以上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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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新增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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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80至89岁 人、90至99岁 人、100岁以上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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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终止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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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80至89岁 人、90至99岁 人、100岁以上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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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应发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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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80至89岁 人、90至99岁 人、100岁以上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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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发总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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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备注:村(社区)应于每月5日前将此表报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高龄老人津贴表5
年 月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乡镇(街道)、村(社区)名称 |
80-89周岁享受 生活津贴情况 |
90-99周岁享受 生活津贴情况 |
100周岁以上享受 生活津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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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总人数 |
新增人数 |
终止人数 |
发放金额 |
发放总人数 |
新增人数 |
终止人数 |
发放金额 |
发放总人数 |
新增人数 |
终止人数 |
发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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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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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发放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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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新增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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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终止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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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发放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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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备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月10日前将此表报至所在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应于每月15日前将此表报至所在县(市、区)财政局。
2014年度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
填报单位:贵港市覃塘区民政局(盖章 ) 贵港市覃塘区财政局(盖章) 填报日期:2015年1月20日
县(区) |
80-89周岁享受 生活津贴情况 |
90-99周岁享受 生活津贴情况 |
100周岁以上享受 生活津贴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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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数据 |
全年累计数 |
12月数据 |
全年累计数 |
12月数据 |
全年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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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人数 |
发放金额 |
发放人数 |
发放金额 |
发放人数 |
发放金额 |
发放人数 |
发放金额 |
发放人数 |
发放金额 |
发放人数 |
发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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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 |
64850 |
1297 |
778200 |
71 |
10650 |
71 |
12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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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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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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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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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备注: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次年1月20日前将此表送所在县(市、区)财政局会审,次年1月25日前两家联合盖章后报贵港市民政局(老龄办)(一式两份)。
高龄老人津贴表7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复审(普查)工作存底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复审(普查)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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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普查) 区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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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复审 (普查)人姓名 |
是否健在 |
年龄是否属实 |
户籍有无变动 |
新户籍地址 |
亲属联系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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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普查)经办人签名(需两人以上):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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