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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覃塘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09-24 10:50     来源:覃塘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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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山东江小珠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坦街道明湖西路777号明湖广场3号楼2110,邮编:250001

法定代表人:唐肖淮     联系电话:13864163887

被投诉人1:贵港市覃塘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覃塘区覃塘街道办罗齐垌开发区罗齐二街9号,邮编:537121

联系人:胡志杰         联系电话:0775-4650001

被投诉人2:广西中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港市仙衣路德宝建材街德宝花城S-3幢2号楼,邮编:537100

联系人:庞雅           联系电话:0775-4261019

二、事实根据及审查情况

2024年8月7日,本机关收到山东江小珠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贵港市覃塘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4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4-C1-40045-GXZA)的投诉书,投诉人因对广西中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书的答复不满,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经补齐补正,2024年8月19日,投诉人向本机关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及审查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广西中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随结果公告公布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江西凯春贸易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如迈瑞医疗。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2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终止本项目采购活动,充分论证项目采购需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覃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港市覃塘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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