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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关于覃塘大岭风电场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预公告

2025-06-04 18:00     来源:覃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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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贵港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覃塘大岭风电场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覃塘大岭风电场。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次拟征收土地拟开发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石卡镇鹤心村,大岭乡村心村、大岭村、古平村、贵宁村、金沙村、龙马村、新济村,面积约2.9490公顷(折合44.235亩),拟收回的国有用地位于凤凰林场,面积约0.3500公顷(折合5.250亩),总面积约3.2990公顷(折合49.485亩)。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元/亩)

农用地

53204.00~57019.00

建设用地

53204.00~57019.00

未利用地

21281.60~22807.60

注:如涉及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权属确认和登记等工作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覃塘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征收土地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附着物和房屋等情况组织现场调查、登记、确认等工作,请上述拟征地集体土地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办公地点:石卡镇人民政府、大岭乡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75-46820100775-4752022)办理调查登记手续,并协助做好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核实等工作(请相互转告)。

八、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和收回国有土地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和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

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出生、婚、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刑满释放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的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其他人口;对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照被征地农民对待,不负责其安置补偿;非正常分户的,不予安排回建地。

十、本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10个工作日。

特此预公告。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

20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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