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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4-11-27 11:05     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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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适用说明

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10.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11.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1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7.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8.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及安全培训费用的

19.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20.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21.生产经营单位出现法定情形,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22.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23.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24.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25.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26.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7.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2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9.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0.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2.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33.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34.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36.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37.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9.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0.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41.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4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4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4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45.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46.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47.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49.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50.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51.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52.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53.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5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55.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5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8.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59.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6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6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62.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63.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64.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65.注册安全工程师泄露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6.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7.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68.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6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70.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71.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的

72.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73.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74.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7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7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77.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7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7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80.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8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

8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8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84.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8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8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87.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8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8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90.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

9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92.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93.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9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95.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96.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97.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98.生产经营单位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99.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10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10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10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10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的

105.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106.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107.化工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108.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109.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法定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110.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情形,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

111.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11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113.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14.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115.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116.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117.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118.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119.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120.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12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12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2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2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2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127.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12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12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130.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131.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等行为的

132.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

133.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备的

13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135.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136.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137.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138.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139.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140.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41.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142.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143.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144.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14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的

14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

14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14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49.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

150.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15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15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15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15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15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15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15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15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15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16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16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16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按规定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

16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164.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165.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

166.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167.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168.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16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7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7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72.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173.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17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17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17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雇佣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17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17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17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80.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工(库)房等进行检维修等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18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18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18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18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18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18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18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18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189.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190.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19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19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19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19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9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196.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19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19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199.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200.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20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20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备案的

20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20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20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206.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207.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208.存在粉尘防爆危险的工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209.存在粉尘涉爆危险的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210.存在粉尘涉爆危险的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211.存在粉尘防爆危险的工贸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212.工贸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213.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214.工贸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215.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时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216.石油天然气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17.石油天然气开采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218.石油天然气开采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219.石油天然气开采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220.石油天然气开采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22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22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22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22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22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226.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227.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228.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229.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230.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231.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232.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233.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部分 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第一部分 适用说明

一、为进一步指导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基准》适用于对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不含消防、矿山、地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包括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三、《基准》涉及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时,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法条已明确固定金额的除外),“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不在《基准》规范范围。

四、《基准》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对罚款数额进行细化。根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将各类违法行为划定为A、B、C或A、B、C、D等不同基础裁量阶次。在不同裁量阶次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判断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具体情形,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基准》适用条件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具体标准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阶次,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从轻、从重处罚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进行裁量。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

七、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二)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当事人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八、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终了且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基准》明确了《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法研究制定本地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报批评教育、约谈警示、指导服务、普法宣传等措施,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九、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同或者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适用。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当《基准》规定的不同阶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从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阶次内处罚。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十一、《基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以及罚款金额幅度在1万元以内的违法行为,以及难以划分裁量阶次的违法行为,不予设定裁量权基准,由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十二、《基准》施行前,已经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省份,可结合实际继续使用原基准,并要确保本省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使用基准的一致性。

十三、《基准》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更新至2024年9月30日。《基准》施行后,“法律规定”“处罚依据”中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容发生修改或变化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容为准。

十四、《基准》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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