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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户口迁入-城镇

2024-03-01 11:55     来源: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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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户口迁移审批

子项名称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户口迁入

5

实施主体

1958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详见附件4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详见附件4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详见附件4

监督电话

0775-4860190

12

设定依据

《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中户口迁移审批操作规范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13

实施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及《关于将部分户口审批权限下放至派出所的通知》(桂公通【2016137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户口迁出、迁入由辖区派出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特殊情况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

16

行使内容

购房落户需提供房产证(按揭房提供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以及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属随迁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户口迁移。

20

申请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和入户人的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5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

6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代办的需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户口迁入。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6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省级集中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从区外迁入制发《户口准迁证》;区内迁入走网上审批,免开具《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一站式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2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核不严格、不公正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文及有关户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政务服务窗口

首问责任人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


附件:1、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户口迁入审批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办事流程

4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户口迁入(示范文本)

5、派出所名称、承办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6、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户口迁入(图片)

7户口迁移申请表



附件2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户口迁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户口迁移申请表

《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中户口迁移审批操作规范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原件

1


必要

户籍窗口提供或申请人自备

当事人签名

迁入地为城镇地区

2

申请人和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中户口迁移审批操作规范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原件

1


必要

公安机关核发和申请人自备



3

申请人和入户人的居民身份证

《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中户口迁移审批操作规范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原件

1


必要

公安机关核发和申请人自备



4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中户口迁移审批操作规范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原件

1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和申请人自备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下列之一材料:(1)属商品住房、市场运作建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协议,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或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2)属单位分配或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单位的购房、分房、租赁合同(证明)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3)属租住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租住有关证件。
4)属租赁私有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房屋权属证复印件和住建部门的租赁登记备案。房主同意落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主在户口迁移申请表签署意见;房主不同意的,落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5)属迁入亲友住房的,提供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
6)属迁入本市亲友户内的,提供户主(房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7)属迁入单位集体户的,单位在户口迁移申请表签署意见。

5

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

《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中户口迁移审批操作规范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原件

1


非必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随迁时需要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和申请人自备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随迁时需要提供

6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中户口迁移审批操作规范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原件

1


非必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随迁时需要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和申请人自备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随迁时需要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包括包括下列之一材料: (1)居民户口簿;(2)出生医学证明;(3DNA亲子鉴定;(4)公证证明;(5)公安派出所证明;(6)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履历表或招工表复印件)。通过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明确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交。

备注:该项不适用于南宁市城区户口迁入。


附件3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户口迁入办事流程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办理内容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派出所户籍民警

当场办结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户口迁入

收件

受理

派出所户籍民警

当场办结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户口迁入

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派出所所领导

2个工作日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户口迁入

审查通过

决定

派出所所领导

2个工作日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户口迁入

审批通过

制证与结果送达

制证

派出所户籍民警

1个工作日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户口迁入

核发

结果送达

派出所户籍民警

审批通过后马上短信通知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户口迁入

核发

流程图

附件1


附件4


同意落户意见书


贵港市公安局狮子岭派出所

我是,公民身份号码为,所在地址为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东山村钟屋屯2,因我女儿一直是我堂弟抚养,为了方便读书和生活,现我本人同意将女儿户口公民身份号码)迁入我堂弟公民身份号码为,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园路西江秋风岭小区3)户里。本人自愿承担因迁移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

                    

    签名:

联系电话:

2017116


附件 5

派出所名称、承办人、电话、地址


承办人

覃塘派出所

闫春丽

0775-4900399

覃塘区覃塘街道中山大道468

黄练派出所

韦卿

0775-4632010

覃塘区黄练镇南梧路73

三里派出所

黎长杰

0775-4898707

覃塘区三里镇北华街58

五里派出所

孔令钰

0775-4868280

覃塘区五里镇柳北路36

石卡派出所

卢钰澜

0775-4682042

覃塘区石卡镇石卡街68

大岭派出所

刘伟东

0775-4752088

覃塘区大岭乡桥北路3

蒙公派出所

黄天燕

0775-4652990

覃塘区蒙公镇蒙公街28

东龙派出所

马贵昊

0775-4891776

覃塘区东龙镇碧山街30

山北派出所

林广顼

0775-4970189

覃塘区山北乡山北开发区3

樟木派出所

韦文才

0775-4605007

覃塘区樟木镇东街218













































附件6




























文件下载:

户口迁移申请表.xls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