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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39027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大岭乡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07月1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大岭乡2025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大政发〔2025〕6号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5日

关于印发《大岭乡2025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7-15 15:30     来源:大岭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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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乡直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广西分行关于印发2025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50号)等有关规定、覃塘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贵港市分行制定了《覃塘区2025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覃农发〔202541号文件精神。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大岭乡2025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人民政府

2025715日


大岭乡2025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覃塘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贵港市分行关于印发2025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覃农发〔2025〕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来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5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桂财〔2025〕44号)和《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对广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贵财农〔2024〕14号)等文件精神。

(二)资金用途

1.实施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为鼓励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稻谷生产者真正得到实惠,对交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给予售粮补贴(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以确保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确保不出现“卖粮难”问题,对参与粮食收购的相关企业给予一定的收购补贴(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补贴),确保完成粮食收购任务。

2.实施稻谷生产补贴。对稻谷生产者按种植面积给予补贴(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补贴)。

(三)补贴对象和范围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对象。2025年在大岭乡辖区范围内从事稻谷生产,按照粮食收购计划自主售粮或委托售粮给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种粮主体(以下简称“粮食生产经营者”)。

(2)粮食收购补贴。2025年在大岭乡辖区范围内开展普通稻补贴收购工作的粮食收购企业。

2.稻谷生产补贴

(1)补贴范围。在大岭乡辖区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稻谷的种植面积。

(2)补贴对象。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给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由符合条件的稻谷生产者自愿申报,其中水稻种植面积超过50亩的应全部纳入申报范围,并由乡镇村委逐一通知到户、到人。申报稻谷生产者补贴的对象,同时可以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以奖代补。稻谷生产补贴受益人为水稻和双季稻的实际生产者,并需由实际生产者本人申报,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否则不给予补贴。旱改水的稻田通过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确认为水田,并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范围。正常产量以覃塘区年度亩产量390公斤为参考依据。

(四)稻谷生产补贴面积依据

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要求在2025年8月10日前完成申报,9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完成面积核验、公示及报送。

(五)补贴标准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普通稻每公斤补贴0.32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36元。

2.粮食收购补贴标准:每公斤补贴0.08元,具体补贴金额按普通稻收购实际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拨付。

3.稻谷生产补贴标准

采取分类分档的方式实施:

(1)双季稻面积50亩以上的生产者,每亩补贴200元。

(2)单季种植水稻面积50亩以上的生产者,每亩补贴150元。

(3)开展撂荒复耕种植水稻的生产者,每亩补贴200元。

(4)种植面积50亩以下的生产者,每亩补贴控制在100元(含)以内,按照以下方法测算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以上三项补贴结余资金/此项申报补贴面积。

项目资金先报先得,用完为止。

(六)主要实施任务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主要实施任务。2025年大岭乡粮食收购总量为1500吨,其中普通籼稻500吨,优质稻1000吨(含专用稻)。

2.稻谷生产有关补贴主要实施任务。通过实施稻谷生产补贴政策,保障稻谷生产种植收益基本稳定,引导种植结构调整,鼓励生产者发展水稻生产,稳定水稻播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稳定提升我区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七)补贴资金的兑现

1.补贴资金的兑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应兑现的稻谷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兑付给补贴对象,原则上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不允许现金兑付,严禁采取实物补贴方式发放资金。其中,发放给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具体详见工作流程。

2.补贴资金发放时间要求。稻谷生产补贴资金要于2025年10月20日前发放完毕,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于2025年10月30日前汇总本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于2026年2月10日前发放完毕,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于2026年2月2日前汇总我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报告贵港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二、职责分工

村委会负责动员种植水稻、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申报稻谷有关补贴和稻谷生产者信息的收集、审核、验收、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各村,指导收集、审核、验收、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指导督促种植者落实水稻高产攻关相关技术措施,负责将覃塘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村委会和种粮大户,并对分解计划的真实性负责,督促村委会将粮食收购计划合理安排到稻谷生产者,在我乡稻谷补贴方案印发10日内汇总《售粮计划安排表》等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及时汇总申报补贴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贴款。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细化实化工作措施,保障补贴发放和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大力推广普及售粮预约小程序,解决农民排队交粮难问题。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发放到户的稻谷生产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乡镇(街道)要将粮食收购计划分解任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要求详见工作流程)。

(二)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单位等分配资金,不得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和稻谷售卖数量、确保粮食质量,对填报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记入个人失信记录。

对稻谷生产补贴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补贴申请资格,并进行全区通报,2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补贴、项目和各类奖项;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严厉打击辖区外粮食冒充本地粮食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严厉打击外省被污染粮食流入我区进行收购的行为。粮食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被污染粮食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下达的202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组织开展定点收购,并按要求进行处置,相关费用开支列入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严格资金监管。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将稻谷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稻谷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四)强化绩效管理。将稻谷生产补贴列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等考核范围,同时,对稻谷补贴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与粮食相关预算资金分配和粮食安全考核等挂钩,确保“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五)经费保障。为了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保障粮食收购计划按时完成,对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收购计划相关村委会5元/吨的工作经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种粮主体完成的收购任务应计入所涉及种植面积的村委。工作经费由所指定的粮食收购企业自筹并在粮食收购结束后负责结算兑现。

附件:1.2025年稻谷补贴工作流程

2.覃塘区2025年稻谷补贴项目申报表

3.2025年大岭乡粮食收购计划及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安排表


附件1

2025年稻谷补贴工作流程

一、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一)粮食收购的品种、质量、收购价格和收购时间

1.收购品种、质量要求: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普通稻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中等以上,优质稻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优质稻谷标准(GB/T 17891)三级以上,其中普通稻和优质稻(含专用稻)谷外糙米含量指标按≤4%、优质稻直链淀粉指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调整2022年度自治区储备优质稻谷直链淀粉含量(干基)指标范围的通知》桂粮发〔2022〕7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鉴于专用稻主要用于米粉加工用粮,质量指标按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中等以上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均须符合国家限量标准要求。

2.收购价格:普通稻2.7元/公斤,优质早稻(含专用稻)2.78元/公斤,优质晚稻3.14元/公斤。鉴于各地种植的优质稻品种繁多,品质差异较大,对品质较优、较差的品种,收购价格可适当浮动(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5%由收购企业商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子公司确认,如超过5%须报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批,下浮后的收购价格不能低于国家下达的202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优质稻收购价格由粮食收购企业报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3.收购时间:2025年稻谷补贴粮食收购时间为2025年6月15日至2026年1月31日。

(二)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

1.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我区稻谷生产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的基础上,将覃塘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直接分解到村(居)委会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双季稻种植面积为25亩以上)的种粮主体、国家储备粮源保障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售粮计划安排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印发各村(居)委会,并送区发展改革局、粮食收购企业(具体详见流程图)。《售粮计划安排表》《委托售粮汇总表》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编制。

2.村(居)委会根据当地一般种粮农户的稻谷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填制《售粮计划安排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安排种粮主体售粮计划的不再重复安排,经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一式五份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村(居)委会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双季稻水田面积为25亩以上)的种粮主体的售粮计划,审核盖章后自留一份,送区发展改革局、粮食收购企业、村(居)委会各一份。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如需调整售粮计划,应按上述流程进行。

5.收购企业严格按照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的《售粮计划安排表》进行粮食收购。

(三)粮食生产经营者售粮方式

积极推广应用预约售粮小程序,方便粮食生产经营者售粮,提高效率。粮食生产经营者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售粮。

方式一:自主售粮。粮食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的粮食按《售粮计划安排表》自主向收购企业售粮。

方式二:委托售粮。鉴于当前我区不少农村家庭缺少售粮劳动力和运输工具等实际情况,允许粮食生产经营者开展委托代售粮食服务;除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在售粮补贴对象范围内的种粮主体外,其他经营主体开展代售粮食服务时均不可申领和垫付售粮补贴。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经营主体,在售粮时须向收购企业提供经委托售粮者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委托售粮者汇总表》。

(四)粮食收购工作要求

1.贵港市覃塘区直属粮库有限公司为我区粮食收购企业,贵港市覃塘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助覃塘区直属粮库有限公司完成粮食收购工作。在充分发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收购主渠道作用前提下,允许其他所有制粮食企业参与收购。

2.区发展改革局要加强收购工作统筹组织,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稻谷补贴收购政策落实及任务完成。为确保2025年稻谷补贴粮食收购计划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收购进度和实际情况在保证本辖区普通稻、优质稻收购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时调整本辖区收购计划,并抄报区发展改革局。

3.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粮食生产经营者积极按要求自愿售粮,不能用行政等手段强迫其售粮。收购企业要严格按照《售粮计划安排表》进行粮食收购,应对收购的每车(批)次稻谷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在收粮现场张榜公示收购计划以及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收购进度、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电话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在规定的区域收购当地当年生产的粮食。

4.粮食收购企业不得损害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主体的利益;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不得拒收稻谷生产者按《售粮计划安排表》自主售粮。

5.粮食生产经营者开展委托代售粮食服务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合理的劳务费用。

(五)补贴资金兑现方式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收购企业于稻谷生产者售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是否已将代垫售粮补贴款转入委托售粮农户“一卡通”银行账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一卡通”管理系统填写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等信息上报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局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相关信息送区财政局,重点审核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垫付售粮补贴情况;在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情况下区财政局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区发展改革局(代发金融机构“一卡通”虚拟账户),区发展改革局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至补贴对象或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一卡通”银行账户。

(1)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主售粮的,售粮补贴直接拨付到“一卡通”银行账户。

(2)对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由收购企业协助提供委托售粮农户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银行账户,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同时为实际种粮主体)已垫付售粮补贴的,须提供委托售粮者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委托售粮汇总表》,内容包括生产经营主体的信息、委托销售稻谷农户姓名及住址、售粮品种及数量、稻谷收购价格、已收售粮补贴款、农户“一卡通”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以及垫付售粮补贴转入委托售粮者的“一卡通”银行转账凭证,才可以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申领垫付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除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在售粮补贴对象范围内的种粮主体外,其他经营主体开展代售粮食服务时均不可申领和垫付售粮补贴。

2.粮食收购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收购普通稻计划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再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根据收购进度预拨给粮食收购企业,最后根据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审核确认后的普通稻收购实绩,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据实核拨。

(六)收购粮食的粮权及其他

1.粮权及用途。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作为自治区本级储备粮源,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组织转储验收,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自治区储备优质稻(含专用稻)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授权的子公司承储并负责包干轮换。收购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2.收购粮食的调拨。粮食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配合做好粮食调拨工作,对拒不执行计划、不配合调拨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粮食收购资格。

(七)加强稻谷补贴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局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的新形势新变化,切实加强对稻谷补贴粮食收购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全区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二、稻谷生产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政策宣传发动—组织申报镇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区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核验)—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补贴资金的程序进行,

(一)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要认真落实发动符合条件的稻谷生产者申报工作,避免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

(二)组织申报。稻谷生产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早稻和晚稻要按时间要求进行申报。由稻谷生产者向村委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附上身份证及“一卡通”账号的影印件,由村(居)委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三)乡级审核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审核后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四)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于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区农业农村局。由乡镇(政府)将补贴对象全部信息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五)县级联合审核。由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对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随机抽5—20个农户进行核验。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所涉乡镇(街道)重新核实、公示,经核实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处罚。

(六)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区级审核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将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含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七)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街道)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乡镇(街道)要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名义,在补贴对象所在村张贴发放补贴资金的公告。

(八)发放补贴资金。区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核拨至农业农村局(代发金融机构“一卡通”虚拟账户),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一卡通”银行账户。

(九)做好项目总结。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汇总本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于2025年10月25日前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附件2

覃塘区2025年稻谷补贴项目申报表

申报时间:

主体名称

证件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种植地址

申报类型

(早/晚)稻   双季稻   撂荒复耕水稻

申报面积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申报主体承诺

本单位保证以上填报内容及数据真实,如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

申报主体(签字、盖章):

所在村委会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1、申报表;2、土地流转合同、种植范围轨迹图及租金支出流水(代耕的提供耕地承包明细);3、村委证明(需证明人签字);4、相关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开户许可证、银行卡);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附件3

2025年覃塘区大岭乡粮食收购计划及稻谷售粮补贴资金安排表

单位:吨、万元

单位

2025年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

备注

2025年收购计划

补贴资金合计

合计

普通籼稻

早优质稻

晚优质稻

合计

1500

500

560

440

52

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鑫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90

90

2.88

互合村

贵港市覃塘区显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115

115

3.68

互合村

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伟海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225

115

20

90

7.64

互合村

贵港市覃塘区世毓种植专业合作社

90

90

2.88

互合村

贵港市覃塘区显中种植专业合作社

90

90

2.88

互合村

贵港市覃塘区桂全种植专业合作社

140

140

5.04

互合村

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沙子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210

110

100

7.56

金沙村

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联辉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230

130

100

8.28

金沙村

贵港市覃塘区朝强种植专业合作社

90

45

45

3.24

金沙村

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新农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220

115

105

7.92

金沙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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