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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覃塘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区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3号的答复

2025-10-17 17:03     来源:覃塘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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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书伟、黄志标、韦志坚、黄雪华代表:

你们在区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医生退休养老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乡村医生确实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网底”,面向基层群众,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并从事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机制,是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事关广大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关于“建议完善乡村医生退休养老待遇保障政策”的建议,我局已与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了解相关政策,经了解,需要国家或自治区层面出台相关政策,我们方可执行落实。下一步,我局将持续跟进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工作,更好地服务广大村医队伍。

二、关于“建议提高乡村医生退休养老待遇标准”的建议,我区现行的乡村医生退休养老待遇政策是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补充通知》(桂卫发〔2020〕6号)规定,按每执业服务满一年给予生活补助15元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分担。提高乡村医生退休养老待遇标准,需要自治区层面出台相关的文件后方能执行;2025年7月16日我局与市卫健委沟通,了解到市卫健委基卫科已向自治区反映相关问题。

三、关于“建议完善乡村医生退休养老待遇保障政策,妥善解决55周岁-60周岁女乡村医生的基本养老生活保障”的建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补充通知》(桂卫发〔2020〕6号)“2012年2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间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卫农卫〔2012〕8号)有关规定退出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女性乡村医生,按其执业服务年限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完善乡村医生退休养老待遇保障政策是由自治区层面出台,为此,我们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向上级反映情况,争取自治区层面能尽快出台解决55-60周岁女乡村医生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政策。

特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覃塘区卫生健康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贵港市覃塘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23日

(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杨小凡 0775-4723395)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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