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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体旅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湿地保护意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湿地保护意识,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明确的各项职责,依法保护我市湿地资源。同时,要将《贵港市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主要任务纳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年度工作要点,相互协同配合,认真推进落实。
二、加快编制县级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编制县级湿地保护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湿地保护规划要于2024年10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贵港市林业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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