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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派出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要求,生态环境部“12369”短号码将全面停止使用,为确保我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途径畅通,进一步提升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我局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途径电话号码进行了更新,现将《贵港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贵港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4年修订)
2.贵港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理流程图
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兑现审批表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贵港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第十三条所列人员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贵港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
第三条 有奖举报范围: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 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医疗废液)的;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非法转移、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三)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
(四)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五)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七)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有奖举报途径包括:
(一)举报电话:0775-12345;
(二)网络举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
(三)微信举报:“贵港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01号,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邮编:537100。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环境违法行为成立的,按照被举报事项查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经查实并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或相关人员犯污染环境罪的,为特别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5万至10万元。根据实际,可先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予以奖励,经法院判决后确属重大案件的,再按本款规定发放其余奖金。
(二)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如属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 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且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犯有污染环境罪的,奖励人民币3万至6万元。根据实际,可先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予以奖励,经法院判决后确属重大案件的,再按本款规定发放其余奖金。
举报者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且公安部门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奖励人民币1万至5万元。
另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的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5千至2万元。
(三)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奖励人民币2千至5千元。
(四)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及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五)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奖励人民币5千至1万元。
(六)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经纪检监察机关等查实认定的,奖励人民币3千至5千元。
(七)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载量规则或“六保”“六稳”等相关规定和政策不予以立案处罚的,视情形奖励人民币3千至5千元。
第六条 有奖举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贵港市辖区范围内;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
(三)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 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或个人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 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和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或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事项符合奖励条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违法情节、性质、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奖励决定。举报奖励以“应奖尽奖、足额发放”为原则,除物质奖励外,对通过举报为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出环境事件的,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同时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重、特大案件以实际办理天数为准),通过银行转账或发放现金的方式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具体详见《贵港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理流程图》)。
第十条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种途径宣传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扩大范围征集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经调查核实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奖举报办理流程报送审批材料,对调查核实、材料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要求完成年度办理举报奖励案件任务目标,并于每季度末,向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本办法施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兑奖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与举报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中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身份的,违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程序 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 以及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利用工作便利知悉并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举报,按国家和自治区信访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实行之日起,《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贵环〔2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3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兑现审批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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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信息 |
信访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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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办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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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
举报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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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地址 |
举报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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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息 |
举报方式 |
污染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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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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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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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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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主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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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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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情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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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审批 |
承办人员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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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支队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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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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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信访副局长意见 |
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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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兑现情况 |
签字: | |||
注:请勿将信访个人资料泄漏给被投诉单位和个人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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