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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覃塘区现代农业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8-09 17:15     来源:覃塘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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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通〔2023〕27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港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设施农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贵金便函〔2023〕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现代农业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区财政局草拟了《覃塘区现代农业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月26日前,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一、信函邮寄至:贵港市覃塘区财政局收(邮政编码:537121),请在信封上注明“《覃塘区现代农业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ms4722748@163.com    

覃塘区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覃塘区现代农业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缓解现代农业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通〔2023〕27 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港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设施农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贵金便函〔2023〕29 号)文件精神,结合覃塘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融资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区财政存放于合作银行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风险补偿资金专项工作小组审核认定并推荐的,符合合作银行准入条件的设施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发生逾期特殊情况的风险保障。合作银行负责将风险补偿金按照1:8扩大放贷。

第三条覃塘区现代农业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牵头,成立风险补偿资金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城投集团等单位作为小组成员共同配合,协调推进该项工作,日常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落实,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风险补偿金绩效评价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农经营主体的推选,配合做好风险补偿金使用审核及监督检查。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是在合作银行经尽职管理和依法清收后所产生的农业贷款本息损失中,按规定比例应予补偿的部分。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发放现代农业贷款的合作银行。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于区财政预算、利息收益、涉农经营主体保证金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 国有平台公司作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公司,在合作银行指定经办机构开立风险补偿金专户,专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支取经风险补偿金专项工作小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的代偿金额和退保证金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风险补偿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区政府首期设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为 1000万元,该办法发文生效后,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拨付到专户。

第八条 合作银行和贷款涉农经营主体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应及时抄送风险补偿金管理公司。涉农经营主体在取得贷款、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风险补偿金代偿范围。

第九条 涉农经营主体贷款发生逾期后,合作银行应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并将相关情况函告工作小组;设置30天的共同追偿期,由合作银行与风险补偿金管理公司共同对企业进行追偿,按相关要求执行风险缓释措施,期间追偿所得全部用于归还借款人在合作银行的贷款本息。

共同追偿期结束后尚未还清贷款的,由风险补偿金管理公司与合作银行按5:5的比例分担贷款本息损失。补偿顺序为:首先由贷款主体存入的保证金进行偿还,保证金不足时,剩余部分由风险补偿金管理公司与合作银行按5:5的比例代偿。风险补偿金代偿后,银行和风险补偿金管理公司应积极履行对企业的追偿责任,风险补偿金管理公司同步对企业押品进行处置。追索及押品处置收回的资金或贷款主体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经工作小组审核的银行追索费用(诉讼费、代理律师费、执行费等)后按照代偿比例,分别用于偿还合作银行逾期贷款本息和补回风险补偿金所承担损失。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

(一)提交申请。共同追偿期结束后尚未还清贷款的,合作银行向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启用风险补偿金代偿。

(二)初审。区农业农村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合作银行启用风险补偿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递交工作小组审定;初审未通过的,向合作银行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核。工作小组召开议事会议,结合风险补偿金结余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由工作小组出具同意启用风险补偿金的批复意见,书面通知风险补偿金管理公司进行代偿;审核不同意的,工作小组将申请退回合作银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启用风险补偿金所需材料。申报代偿风险补偿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贷款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证书,贷前调查、贷中定期不定期检查资料、贷后追查各环节各程序相关记载文书、转款凭证、催收通知书及其他资料。

(三)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须提供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复印件。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由工作小组审核认定并推荐的,符合合作银行准入条件的涉农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户个人、专业合作社、公司企业等经营主体。为集中发展优势产业,先行对覃塘区肉(蛋)鸡、生猪、肉(奶)牛三个重点行业试行开展。

合作银行按照相关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工作小组共同推荐的覃塘辖区内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审核,自主决定是否对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对准入经营主体启动调查审批流程,安排贷款规模。

第十三条 贷款条件。申请贷款的涉农经营主体应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贷款对象应按获得贷款金额的5%向风险补偿金专户存入保证金,在企业按期结清贷款后,退还其保证金。

第十四条贷款额度。按照一般授信模式办理的单户流动资金贷款(可串用办理其他流贷类业务如贴现、信用证、供应链等),融资额度不超1000万元,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单个农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类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固定资产贷款类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期限不长于涉农经营主体经营期限,同时不超过押品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其他贷款要素。

(一)贷款利率。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执行,银行不得另行收费,不得以“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利率。

(二)抵质押方式。借款主体根据项目进度,将贷款项目用地、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股权及在建工程等资产抵押给风险补偿金管理公司,作为风险补偿金的担保措施。

(三)贷后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应依法依规对贷款的涉农经营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合作银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人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原则上出现逾期还款的涉农经营主体不再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对风险补偿金运行效率和运营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做好贷款户数、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等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及情况报送工作小组、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获得补偿资金后,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补偿资金。对虚报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区财政局将收回已支用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公司须在每年1月20 日前向区财政局通报上年度现代农业融资风险补偿金的使用与结存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年 2 月底前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全面分析评估上一年度全区现代农业融资损失、补偿资金使用及监管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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